举报人发现上述车辆停放线索后,按照车辆对应的举报电话向本院工作人员举报,并保持电话畅通,在场等候本院工作人员到场后,当场指认相关车辆。
1. 举报人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下落的车辆停放线索并在场为本院工作人员指认车辆,经查证属实;
2. 举报人不得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提供财产线. 多人举报的,由先符合条件1的举报人领取金。
1. 举报人不得违法获取相关线索,不得以危害交通安全或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阻拦车辆,否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且不得领取金;
2. 举报自愿原则,举报人在举报过程中应自行自身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假断掌手相图解个人信息安全等权益;
4. 本次2021年5月31日24时截止。到期后本院将更新车辆清单,另行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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